第106节

    满座惊怒,这是明目张胆的嘲讽,专挑寇准的伤疤下手!众目睽睽之下,寇准哈哈一笑:“朝中无大事了,我大宋天下太平,只有这东北边的大门,要由我寇准来把守才放心!”
    硬朗还击,以牙还牙,不过寇准的心却被严重地刺伤了。
    (《宋词里的大宋》)
    第一百零六章
    却说陆辞的突然上任,虽打了州属官们个措手不及,但在最初的愕然一过,也就冷静下来了。
    俗话说,强龙不压地头蛇,况且还是这么个年纪轻轻的空降知州,脾气瞧着也是温和的,就更让人难以生出敬畏之心了。
    陆辞在将任务逐一发派下去后,就专心写关于农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奏疏,并未有他们所担心的‘新官上任三把火’的情况发生。
    一晃两个多月过去,崇文俊等实干派官吏手里有事做,倒是勤勤恳恳。
    至于齐京一流,则渐渐放松了警惕,开始打起了小心思。
    毕竟不论是官场还是战场,向来就没有不欺生欺幼的潜规。
    说难听些,先帝尚且趁大辽处政局动荡、对付那对孤儿寡母呢。
    汾州这群老油条,自然也想给这初来乍到的陆知州一个下马威。
    然而在齐京等人还没盘算好,如何让这位好似醉心农务相关、而鲜少与人交际的陆知州吃个闷亏时……
    已上递完奏疏的陆辞,就已不慌不忙地调转方向,对准了狱讼之事。
    他将当直司呈上的,自前任知州卸任后、就落下未判的数百份判决书都读了一遍,便锁定了负责检定法律的司法参军,齐京此人。
    这日,他大步流星地进了签厅,手里是一小摞已草拟好,待他过目签署的判决书:“司法参军齐京何在?”
    齐京面无表情地上了前,微微拱手一礼,拖长了尾调道:“陆知州有何吩咐?”
    然而接下来,自上任就一直以微笑示人,极为温和的陆辞,所给出的回应,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。
    “吩咐?”陆辞略玩味地重复了他话末的词,轻轻一笑,同时食指指节在那一小摞纸上清脆地叩了一叩,冷然讥道:“我可不敢吩咐你。”
    知州忽然发难,还是拿的齐京开刀,这一下瞬间引来了签厅里其他刚刚竖着耳朵听动静的官吏的注意。
    即使沐浴在一干人微妙的注视中,自认将陆辞脾性摸得七七八八了的齐京,也丝毫未有慌乱,而是镇定自若道:“陆知州何出此言?臣虽不才,亦是勤勤勉勉,为汾州上下大小讼事检法多年,不敢有半分差错。着实当不得此话。”
    他当年由选人充此司法参军之位,也是朝廷直接任命下来的。
    奉的是朝廷的差使,是为朝廷办的事。
    尽管陆辞身为知州,有权掌管上下大小郡务,却也无权限管他的升迁还是惩撤。
    陆辞对他甩出资历压人一事宛若未闻,只面若寒霜,一字一顿道:“有这么位滥用条律、瞒上欺下、诡辩狡言的司法参军,除非我想刻意造些冤假错案出来,否则如何敢用?”
    齐京顿时被这毫不留情的话扇得脑子发懵,脸上渐渐涨红,半晌才反应过来,恼羞成怒道:“你!”
    知他要慷慨激昂地做番狡辩,陆辞径直翻出王状那一封,沉声道:“《宋刑统》有陈,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,无故走车马者,笞五十;以故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;杀伤畜产者,偿所减价。”
    “以故杀伤人者,以过失论;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……”
    陆辞紧紧盯着齐京,清晰流畅地将《宋刑统》上关于走车马伤杀人的法条,逐字逐句地详细背出。
    齐京一开始被堵住话头,面上还满是不忿,只碍于对方上官的身份,不敢打断。
    可听到后来,他脸上就渐渐失去了血色,豆大的汗珠,也不断从前额上滚落下来。
    陆辞背完‘走车马杀伤人’的法条后,又面色沉静地背出了“斗杀伤”罪的具体量刑标准: “见血为伤,轻伤杖八十;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者,加二等……”
    他直接翻出了王状相关的所有陈年旧案。
    除王状外,还包括了齐京过去为王状大事化小、小事化无的那些旧案卷。
    但凡有不公的判定,此时此刻都无所遁形。
    别人许还听得云里雾里,不知真假,但齐京为明法科出身,任地方上司法参军一职多年,接触律法无数,也钻过不知几多空子,自然清楚陆辞所言的份量。
    他脸色已然苍白如纸,再看向这位未及弱冠、却是气势强大的陆知州时,也带上了几分不自知的惊惧。
    陆辞这人,竟是连明法科也涉及了,还对《宋刑统》知道得这般清楚!
    齐京再迟钝也知晓,自己这回是彻底撞上铁板了——陆辞看似不言不语,却背后搜集了他枉法的诸多罪证,还隐忍到今日才当众发难,就为给他雷霆一击。
    陆辞将法条悉数背完后,便微眯了眼,一句一句地质问道:“‘拦路虎’王状横行乡间,为五年二十七犯的惯犯,为何一直轻判,且不曾募告?”
    “你与主犯王状有亲旧关系,为何从不回避?”
    “为何只见碎款,不见录本?”
    ……
    陆辞语气平稳,然而他所问的每一句,几乎都直击了要害,也让齐京已垂下的头就不自觉地又低一分。
    他一想到四周无数同僚听着,就恨不得挖个地洞,将自己埋起来。
    对毫不留情地当众将他脸皮撕下的陆辞,他也是恨到了极点。
    然而目前,他是一动都不敢动的,甚至在极度的面红耳臊下,连一个字都反驳不出来了。
    陆辞最后起身,并不看神色灰败的齐京,只面向心悸的其他官员,扬声宣布道:“今日起,齐京先作勒停,具体处置,需待我向朝廷上书;司法参军一职,由林楼权知;凡曾由齐京经手的案件,一概打回重审……”
    林楼为齐京下属之一,却从来不受重用,甚至颇受针对。
    他也是个犟脾气,凡事认为有问题的案子,哪怕左右不了最后判决,也全在上头附议了。
    陆辞身为知州,纵使特意习过律法,但也只重点看了最与州务相关的那些。
    譬如贼盗律的四卷二十四门五十四条,以及斗讼律的四卷二十六门六十条,他都倒背如流。
    至于其他方面,就只是不会被底下人糊弄的程度,而远不如明法科人的专精了。
    况且,也断无让堂堂知州凡事亲力亲为,替属官事的道理。
    现观林楼过往品行不错,也是明法出身,便由其暂代此职了。
    林楼做梦都没想到,那位死死压在他上头的无德上司,就这么被陆知州给雷厉风行地撸了,还连大气都不敢出。
    而在听得自己名字后,他更觉身在梦中。
    还是崇文俊偷偷用手臂撞了他一撞,才赶紧上前,强忍兴奋地大声道:“领命!”
    陆辞当然没有权利处置齐京,但其犯下营造冤案等大错,且证据确凿,只要上书过后,还是有权将其职位撸去,再临时任命一位替其职的。
    若是林楼表现优异,陆辞还可以知州的身份,对其进行举荐,说不定就真提拔上来了。
    陆辞点点头:“去吧。”
    还在狱中好吃好喝的王状,浑然不知钻漏子的好日子已到了尽头。
    更不知一直帮他遮掩的以齐京为首的一干人,也悉数落了马,灰溜溜地停了职,在家中胆战心惊地等陆辞上奏疏后的结果。
    在陆辞摆明了要严查这头拦路虎的情况下,林楼查起来自然不再感到束手束脚,加上崇文俊全力配合,次日就发出募告,鼓励知情人对其进行告发……
    听闻此事的百姓,起初还不敢相信。
    直到有胆大、曾受其害的,鼓起勇气去官衙对其进行了告发。
    他口述了一份讼纸,落了花押,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况后,赏钱就给他发下来了。
    ——陆知州是真要为民除害了!
    这消息一传出后,哪怕赏钱不多,也涌出了无数平时敢怒不敢言的百姓,前去告发其劣行和罪状。
    树倒猢狲散,墙倒众人推。
    昔日还横行霸道,让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状,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。
    王状知情况不妙,自然不肯招供,还大声喊冤起来。
    要真认下了,那可不是关上十天半月,罚些根本不用掏的小钱就能摆平的!
    林楼乐了,向陆辞上报时,表示犯人不肯招供,可否对其用刑?
    当然,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,而且刑具、用刑部位、等级都有具体规定,不能随便施行,更不能致其死亡。
    但就这样,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,狠狠喝上一壶了。
    王状虽不是硬骨头,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,便咬牙撑了下来。
    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,淡然提醒道:“现是罪证确凿、人证物证俱在,可以根据罪证定罪,不必非让他招供的。”
    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,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。
    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,他故意未先说出口,而是在用过刑后,才出此言。
    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,一番努力付诸东流。
    最后听得‘脊杖二十,配役通州海岛,面刺七分’’的判决时,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,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。
    他自是不服。
    犯人一旦不服判决,按照宋律,是可提起上诉的。
    自数十年前,‘不得越诉’的条律出来后,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求翻异了。
    王状自也不例外。
    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,当他强打起精神,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,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,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。
    ——眉目俊美,面如冠玉的陆知州,竟是如此的眼熟……
    作者有话要说:  注释(今天的全出自《两宋文化史》):
    1.犯人如不服判决,可以提出上诉。上诉,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叫做“翻异”,向原审判机关申诉;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。宋初,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,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,至道元年(995)乃规定“不得越诉”,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、监司;不受,才能向登闻鼓院、检院申诉;鼓院、检院不受,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。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;不受,再向鼓院、检院等申诉。
    上诉有时间限制,北宋规定为半年
    2.用刑:
    审讯过程中,如果犯人不肯招供,法官可以用刑逼供。从县法司到大理寺,均可用刑,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,而且刑具、用刑部位、等级都有规定,不能随便施行,如果违反规定而刑讯致人犯死亡的,要受不同程度的处罚。刑讯数满,犯人仍不招供、不能审得实情,则必须释放该犯人。
    当然,如果罪证确凿、人证物证俱在,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规定又不能用刑(如享有特权的品官、老幼病残、孕妇等),则可以根据罪证定罪。
    3.碎款和录状:
    犯人的供状称“碎款”,大多零乱无章,是审判的第一手材料,一般不上呈,另由法官根据“碎款”仔细整理抄录出一份条理清楚的正式供状,由犯人签押,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。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,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犯人签押,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。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,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中抄出,称“录本”,有时只节录案情概要,故又称“节状”。为防止官吏从中作弊,审核机关审核时,还可以索取原状对照。
    4.回避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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