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57节

    唐少辰婉拒,离开这个风雨飘摇又有了另类稳定的家的时候,带走了一个结论。
    郑海兰一定认识砍掉她手的人。
    而且她心里非常确定那人就是为了当年案子复仇而来。
    换句话说,她看到了那人的脸。
    郑海兰的口供几乎没有一个字可信,却也具备不错的参考价值。
    因为她这样心思单纯不懂拐弯的个性,既然她想要遮掩就一定会想方设法的规避掉对方的一切特征,180度的逆转就等同于没有遮掩,因为只要把她事先编好的假口供反过来看就可以了。
    所以那个身高180以上的彪形大汉,极有可能没有口音,也没有蒙面,身高在165—172之间,多半,还是个女人——
    对人体学非常了解,能凭空一刀砍掉一个人的手臂的女人。
    这个世上可不多。
    唐少辰驱车赶回临江。
    三个小时不到的车程,晚饭前还来得及再见一个人。
    高子轩,当年唯一背负上杀人指控接受审判的少年,翻供后也仍然承认他亲手掐死了双子中的姐姐,最后因为证据不足且未成年得到轻判。
    他是严昊涵他们选出来的替罪羊。
    同时比起郑海兰来也是更加核心的涉案人之一。
    而如今他仍旧好好的生活在临江,除了他之外,只余下霍凌风一个人还逍遥在复仇大网之外了。
    如果说郑海兰能逃脱一死是因为悔过之心,那么高子轩,他在整个复仇大计里,又是怎么样的角色?
    v406 只有神知道!(上)
    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划分,当年的双子奸杀案涉案人可以粗略划分成三个类别。
    第一类,主犯。
    包括直接涉嫌强奸杀人的严昊涵,霍凌风,还有声称自己是胁迫杀人的高子轩。
    第二类,从犯。
    包括案件发起人秦可儿祝晓青,知情案件秘而不报的郑海兰,还有一直从旁周旋的关祺。
    第二类,协助隐瞒者。
    这一类牵扯到上述两类嫌犯背后的家族势力,还包括当年搭载姐姐辛蓝的出租司机,声称主要涉案人当晚通宵玩乐的会所,还有谎称负责招待他们的营业员。
    这一类人没有直接参与案件本身却是协助处理了尸体歪曲了真相,间接阻挠了案件侦破工作。
    纵观这三类人,从如今针对当年案子的复仇性案件进展可以看出,上述所有人里身份最特殊的一个,便是主犯里的高子轩。
    高子轩和当年那群纨绔子弟本不属于一类人,他没有严昊涵霍凌风乃至关祺秦可儿那样的家世,他的身份有点类似于严昊涵的小弟,是被他们叫去玩的。
    当晚案件发生,他和郑海兰之流一样因为过于恐惧选择不作为。
    命案一发不可收拾,此后他遭受胁迫涉案,在霍凌风的威逼下掐死了双子中的姐姐辛蓝。
    随后霍家介入,负责尸体处理。
    严昊涵更是放出话来说严家会保他们,几个人窜对了假口供。
    称当晚九点过就离开了出租房,后来去了一家会所的ktv包房彻夜狂欢,而辛家姐妹坐车去了其他地方,他们并不知道之后她们的去向。
    这些所有关于当年案子的情报,来自于一份几年前就被秘密销毁的审讯文件,如今只剩下郁勇口述的几个重点,无法再成为呈堂证供。
    这份审讯文件是当年高子轩第一次录制口供时记录的资料,郁勇只见过一次,之后高子轩突然翻供担下整个杀人罪,郁勇回去调档,明明是只有一定级别的警员才能接触的保密文件,说没就没有了。
    说起当年往事的时候郁勇曾苦笑表示,有时候你真会觉得自己的所有努力所有坚持,在一些黑暗的现实下,可悲得就如同笑话一样。
    郁勇的意思唐少辰明白,当年的案件并不是毫无破绽,哪怕涉案人大多家世显赫也并不是无法撼动的,只是警方自身的堡垒却并不坚固,在一群人拼命在阵前冲锋陷阵的时候,却有人在后方早把大本营卖了出去,这样的案子,如何还能查下去?
    于是便有了如今这个代替执法部门惩治罪犯的复仇型系列案件。
    唐少辰的思绪回到案子上。
    要分析这个案子,首先要了解的是当今社会约束人言行的准则。
    我们的社会是由法律和道德准则同时规范的。
    法律划分有罪与否,道德准则则区分是对还是错。
    复仇型的案子有个最明显的特点,就是代替执法,纠正错误。
    每一个复仇型案件的嫌疑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执法部门心存怨念,觉得执法不严,或者受害人没有得到公正对待,从而产生了自己来判罚罪行出口恶气的动机。
    他们的判断标准不一定和大众标准一致。
    比如未成年杀人,法律上不会判决死刑,但是受害人的家属就可能觉得犯人该千刀万剐。
    再比如虐待小动物,不仅法律上没有相关条例,在普通大众的道德准则中估计也觉得严肃责罚就好,但是极端的爱猫爱狗人士或许会觉得虐待动物的人简直是恶魔,选用虐杀的方式向他们复仇。
    不管是哪一种,即便偏离大众准则,都会符合一个最根本的逻辑规则,即基于复仇型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三观和精神状况的逻辑规则。
    在这个前提下唐少辰再来看郁勇提供的高子轩的几点口供,发觉矛盾重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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